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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查处贪官95%有情人 聚焦性贿赂不是媒体在媚俗

2007-11-25 11:54:39  作者:  来源:人民网  浏览次数:30  文字大小:【】【】【
简介:目前公安部消防局发出的《公安消防部队四个严禁》中,首次提出了“性贿赂”。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师方鹏博士在接受正义网采访时指出,“性贿赂”问题的明确提出,既有法律背景的问题,又有社会现实的问题。
关键字:查处 贪官 有情人

  

  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方鹏博士

  目前公安部消防局发出的《公安消防部队四个严禁》中,首次提出了“性贿赂”。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师方鹏博士在接受正义网采访时指出,“性贿赂”问题的明确提出,既有法律背景的问题,又有社会现实的问题。[相关新闻]:《公安消防部队四个严禁》内容及有关负责人答问

  “《公安消防部队四个严禁首次明确提出了严禁‘性贿赂’,媒体的聚焦点又在‘性贿赂上’,到底这说明了媒体的媚俗,还是说这个话题的现实性呢?”对于主持人提出的这个问题,方鹏认为,“性贿赂”一直是人们热烈讨论的话题。对贿赂的问题,既包括物质贿赂,也包括非物质贿赂,这也是首次提出了性贿赂的问题,因此引起的强烈的反响,使性贿赂问题由理论问题变成了法律层面上的问题。其次,性贿赂在当前的社会也是愈演愈烈,已经是相当普遍,社会公众对此极其厌恶。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也列举这样的数据:被查处的贪官污吏中95%有情人,也有相关的社会调查,公众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也是很严重的。比如说在中国社会调查所曾经做过一次调查,调查公民中有69.9%的人认为性贿赂现象是严重的,17%的人认为这种情况是非常严重,84.7%的人认为应当增加“性贿赂”罪。所以说,正是在这种情况之下,“性贿赂”的问题又被重新提上了媒体关注的焦点,应当说既有法律背景的问题,又有社会现实的问题。

  “为什么民众关注它,刚才也提到媚俗的问题,网络报道和新闻报道一般都是抓住人们话题讨论,性问题在中国性道德的背景之下,本来就是比较引人注目的问题。”方鹏说。

  第一,对贿赂范围的界定。性贿赂很多人认为是贿赂的一种,我们在中国的传统习惯和理解之中,贿赂这两个字,偏旁部首都是“贝”,只涉及到财产利益,而不是非物质利益。我国的刑事立法从79年的第一部刑法到现在97年的刑法,一直都坚持贿赂范围的界定都是财产性的,甚至只认为是金钱利益,其他的财产利益,比如说替人交电话费,出钱让人旅游,这种甚至都不能纳入到贿赂范围之中,基于贿赂这个词的含义只能包含了财产利益的问题,这是第一个理由。

  第二,性贿赂即使规定为犯罪,可操作性也不强。主要是三难:其一是认定难。怎么认定性贿赂也是社会民众很关注的问题,你说包二奶是性贿赂吗,怎么样认定也是问题。而且性贿赂不仅涉及的性,也涉及到贿赂。当女性和官员发生性关系的时候,是否存在着谋取利益的意图,这是很难证明的。当然官员腐败之中有很多托词,他一直说自己是为真情所惑,基于真感情来发生性关系,即使违背社会道德的,也不能认为是犯罪,所以说这是很难认定。其二是定罪难。主要是性是不可量化的,性到底以什么量化呢?以多少次性关系,还是多少人发生性关系,这些都是很难量化,在量刑的时候就会出现问题。100个人发生性关系的量刑是不是比1个人的要重,这是很难的一个问题。其三就是真感情的问题。很多官员都认为,他和二奶,或者是下面的这些人发生性关系,都是出于真情。处于真情的话,就不能认定性有问题,即使是违背道德的情况。

  第三是违背刑法迁移性原则。当一种行为危害性不是很严重,并且很难以其他措施制裁的话,就不能以刑法的方式制裁,这是刑法的迁移性。维护人权,世界各国通行的基本理念。对于性贿赂的问题,很多人都认为涉及的是道德问题,并且是纪律问题。在我国,凡是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如果是政府官员,一经发现要撤销公职。很当人认为这种性贿赂问题可以通过这种纪律手段和道德手段给以限制和防治,因此不必要动用刑法的手段。从危害性方面来说,正常人卖淫嫖娼只是违反了治安法规定,只是一般违法。如果把官员认定是犯罪,这是与当前的社会危害性不相符的。这就是所谓的刑法迁移性的问题,因此反对者也认为入罪是违反刑法迁移性的。

  第四是应该严格界分道德、纪律、法律、犯罪的界限,违反道德、违反纪律,一般违法都不能是犯罪。 方鹏:“性贿赂”入罪有很多国际先例

    我们经常探讨国外的刑法有没有相关规定的问题。越来越多的人发现,“性贿赂”的问题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有规定,最显著的是日本。日本明确规定,艺妓、男女之间的关系,都是贿赂。1915年有这样的判例,警官向女犯人索取性要求,女监犯陪警官睡觉,第二天要犯被放走了,后来这位警官被认定为贿赂罪。1982年有一个法官也让一个女被告陪他睡了三天,也被判处了贿赂罪。到了1998年1月,有一官员接受证券公司的“性贿赂”招待,就是给他招妓,也被判贿赂罪。所以说日本是完全把“性贿赂”入罪了,不仅包括了妓女提供的性服务,而且包括了行为人本身亲自提供的性服务。

    打击“性贿赂”不能靠刑法,应该靠什么?

    方鹏认为,在法律没有规定入罪的情况下打击靠什么?当然不能靠刑法。就当前来看主要依靠的,第一是政府三令五申强调的,就是要求官员提高道德素养。第二是靠纪检监察,有很多纪检方面的条文都规定,官员要注意作风问题。当然要是有这种问题,并且论证了,一般来说按照纪检条例的规定是不能再担任公职了。所以主要是依靠官员自身的道德修养,第二是依靠纪检监察,当然是自监自察,并没有涉及到刑法上的问题。第三是涉及到法律层面上的问题,就是治安处罚管理条例。

    方鹏:如何区分性道德、性丑闻、性贿赂、性腐败 

    “当然我们也要区分一些概念,拿美国法为例,首先要区分性道德、性丑闻,性贿赂,还有性腐败这些词。”方鹏介绍说,具体来讲,性道德是指合法的性关系,或者是相互之间同意的性关系。性丑闻是指政府官员非法的性关系,比如说很著名的克林顿案,他和莱文斯基发生性关系,莱文斯基并没有要求他提供任何的帮助,双方也是自愿的,可是在合法婚姻之外,性丑闻是对公众人物或者是政府人物规定的,不涉及到法律的问题。可是往往官员会因为性丑闻而被迫辞职。美国法律中有“性贿赂”,比如说在学校里,老师向学生要求发生性关系以获取加分;在公司里面,与领导发生性关系,要求晋职加薪。性腐败就是送上美女金钱,或者是免费给人家提供金钱嫖妓。在我们以后入罪的过程之中,就当前来看,我们还是把所有的“性贿赂”对归入美国法所规定的性丑闻中,只是道德问题,甚至不能提到民事侵权性骚扰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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