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代议机构的工作水平,国家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律,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履职条件作出具体而又明确的规定。只有这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才能放手工作,才能安心工作,才能自由而积极地为选民利益奔走
在中国,兴师动众的考察和检查随处可见,这种花架子功夫日前遭到了全国政协委员李瑞英在两会期间的善意批评,她希望“在视察的时候,不用联系当地政府,不用警车开道,不用住好宾馆。要按照自己的想法,履行一个政协委员的职责”。李瑞英在批评之余还建议国家为政协委员安排一些专项调研经费,使得政协委员可以灵活调研,真正了解社情民意。(《南方都市报》3月14日)
虽然李瑞英批评和建议的范畴只涉及政协委员的视察工作,但这个批评和建议实际上反映了当前我国各级人大、政协的工作通病。
在我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都是兼职形式,他们通常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如果是依法履行代表或者委员的职责,例如视察、检查、调研或者其他工作,那都是在本职工作之外的事情,对于这种履职需要的经费和其他各项条件,其所在单位没有义务承担。
为了保障代议机构的工作水平,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国家应当为人大代表履行职务提供保障,代表法规定:“国家和社会为代表履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这些保障的内容主要包括:言论自由的特殊保护、人身特殊保护、时间保障、物质保障、组织保障以及妨碍代表履行职务的法律责任等。但相对于人大代表而言,我国对政协委员的职务履行条件则缺乏明确的具体法律依据。
对于走向民主的中国而言,不管是人大代表还是政协委员,其职务履行都应该有一定的保障。但是,现实并非如此。在我国,地方人大代表的经费少得可怜,以江西、湖南和广东三省为例,这些地区每名县级人大代表每年的经费分别仅为800元、300元和3000元。这么可怜的经费甚至不够支付一趟列车卧铺钱。
跟经费的捉襟见肘相比,我国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履职过程中所发生的浪费现象却相当惊人。笔者曾经跟随过一个全国人大代表视察团前往某省视察,所到之处全部实行重点警卫,警灯长闪、警笛长鸣、吃饭住宿都非常豪华,连晚上的娱乐活动也是花费颇多。这样的视察,一方面根本不可能让代表接触民间了解真实情况,也造成了不必要的奢华浪费。
除了经济上的条件有欠缺,我国针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履职所制定的组织保障、免职程序等也有欠缺。比如说,对一个涉嫌犯罪或者违反党纪的人大代表的职务任免,我国就缺乏明确的程序规范,有的地方规定只要某代表或委员被“双规”或者被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就立即罢免或者撤销职务,而有的地方则规定必须等到有效的司法判决之后才能作出相应决定。
综观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保障条件,除了代表法和有关实施细则有一些粗线条规定外,对政协委员的履职保障,以及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各类履职保障的细分,目前都没有统一的制度。
笔者建议,从代议机构的利益重要性出发,国家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律,从经费保障、履职权力、公民义务、政府遵从以及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人身权和言论权特殊保护、犯罪调查、免职程序等各方面,作出具体而又明确的规定。只有这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才能放手工作,才能安心工作,才能自由而积极地为选民利益奔走。(陈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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