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明确指出:“支持和保证人大监督,切实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作用”。强化人大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监督作用,是时代要求,人民期望。近年来,承德县人大常委会在探索惩治和预防腐败方面加强了监督,惩治和预防腐败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人大在这场斗争中要担当监督的重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监督,用科学的发展观统领人大工作全局,善于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和手段,创造性的开展监督工作,建立健全适应新形势的有效监督机制,使人大监督真正落到实处,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我认为要切实发挥人大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应有的作用,关键要在强化监督上下功夫。
一、要明确监督的重点,做到依法监督。
地方人大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也是基层人大常委会日常工作中用得最多的一项权力,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职权。依法行使好人大监督权,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迫切需要。在实际工作中,要强化人大监督,首先要明确重点监督什么,概括起来讲,监督的重点是推进政府执政为民、依法行政,推进“两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具体来讲,主要是强化五个方面的监督:一是要强化公共权力运行的监督,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二是要强化财政预算和决算的监督,确保财政预决算合法合理;三是要围绕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强化工作监督,确保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行;四是要认真开展工作评议,强化对人大选举和任命人员的履职监督,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民谋利益;五是要强化对代表议案、建议办理的监督,确保人大代表的呼声得到满意的答复。依法监督是人大工作的基本要求,要依法搞好监督,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要从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入手。监督权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监督要做到:研究监督工作,以法律为依据;开展监督工作,以法律为武器;衡量监督工作,以法律为尺度,将监督工作的全过程纳入法制化轨道。二是要从监督依法行政入手。行政权是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赋予政府的职权,其实质是全体人民托付给国家工作人员管理行政事务的一种权力。行政权的运行不能是无节制的,它必须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操作。我们要建设廉洁、高效、法治的政府,首先应从严格界定官员的权力开始。在实际工作中,要界定工作职能,确定执法主体,明确执法目标和责任。监督的内容、方式和程序等从法律上予以明确规范,从根本上解决监督工作“刚性不足、弹性有余”的状况,纠正监督工作中各种形式上的错位、越位和缺位现象,减少监督工作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三是要从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入手。人大要依法监督,必须自己懂法。因此,机关工作人员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特别注重加强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不断提高依法监督水平。
二、要做到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
要加大监督力度,首先必须敢于碰硬,敢于较真。目前《监督法》已经出台实施,我们完全可以而且应该理直气壮地加大监督力度。在监督对象的选择上,要加大对垂直管理单位和重点部门的领导人员的监督,避免由于其行政行为缺乏必要的监督,给县域经济发展带来消极影响。在开展工作评议时,应注重深层次,避免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要善于监督,善不善于监督,是对人大工作能力的一种检验。善于监督要注意搞好四个结合:一是选准议题与调查研究相结合。确定监督议题是关键,调查研究要下真功夫。根据各个时期、不同工作阶段实际情况,要扩大议题征求范围,广泛听取代表意见,选好监督议题。议题一经确定,不因为被监督对象不高兴、问题复杂和外部干扰而放弃监督。二是常委会监督与人大代表监督相结合。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主体,也是开展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力量。切实加强与代表联系,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实施依法监督工作中的作用,除会议期间认真组织代表审议工作报告,提议案、建议和参加选举工作外,要十分重视闭会期间组织代表活动,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工作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开展代表评议活动,不断提高代表参政、议政意识和依法监督能力;三是督办代表议案、建议和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相结合。人大督促“一府两院”认真办理好代表议案、建议既是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也是对人大代表民主权力的尊重。建立制度,热情接待、耐心听取、及时转办、认真督办每一件信访,用实际行动体现我们党倡导的心为民所想、情为民所系、事为民所办、利为民所谋的优良作风;四是个案监督与执法检查相结合。对投诉到人大机关来的疑难案件抓住不放,专人负责,知难而进,做深入细致的工作,依法监督,直至纠正。
三、要突出监督的权威性和实效性
应坚决克服那种“人”“事”分离或“对事不对人”的监督观念,做到以事论人,以人见事,既管事又管人,推动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应进一步加强对干部执法情况的监督,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徇私枉法、以权压法的干部,应采取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和罢免等严厉监督手段,树立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威。同时,应深入搞好评议工作,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规范完善,把好评前调查、评中审议、评后整改“三关”,增强人事监督的实际效果。实施监督不能不着边际,,也不能泛泛而谈,什么时候要了解什么情况,要解决什么问题,进行监督要达到什么地步,一定要有的放矢,以最终达到严肃法律、解决问题、促进工作的目的,以突出监督的实效性。
因此,人大实施监督必须是到位的监督、真正的监督、切中时弊的监督,必须是依法监督,该肯定的肯定、该制止的制止、该质询的质询、该责成整改的整改。总之,要通过有效监督,最大限度地有利和促进“一府两院”工作的更好开展,切实做到预防腐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