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IT消息】8月1日起,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在我国正式实施。经过13年的立法“长跑”,人们有理由对新法冀望甚高。尽管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仍面临巨大和复杂的外部环境,但毫无疑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环境将借助这一法律,变得更为公平与公正,秩序更为井然。谁将是中国“反垄断”第一案?会在产业层面造成多大的冲击?能否改变既定的市场格局,或为其他企业进入市场重辟空间?带着这些问题,笔者采访了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员、《反垄断法》专家王晓晔女士。
王晓晔认为,反垄断法作为一部规范国家经济秩序和市场秩序的基本法律制度,将对我国经济生活和各个经济领域产生重要影响。但在执法初期,仍面临着诸多挑战。其中,反垄断机关须有独立执法权显得尤为重要。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员王晓晔
保证市场公平竞争
王晓晔认为,《反垄断法》的出台,对中国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可以说是标志中国改革体制改革成就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中国经济已经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现在需要《反垄断法》,说明我们的企业有了经营自主权。”
据了解,为了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各国反垄断法的实体法一般都有以下内容:禁止垄断协议;控制企业合并;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对行政垄断。
反垄断法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同。我国在1993年9月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这部法律旨在保护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善意经营者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价值理念是保护公平竞争。反垄断法的目的则是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保证消费者在市场上有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两种法律制度,在功能上相辅相成,都是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法律制度。
执法初期面临挑战
对于业界“反垄断法目前仅有8章57条,无法执行,形同虚设”的质疑,王晓晔表示可以理解。“我自己也有这方面的担心,在执法初期会面临着严重的挑战。”
王晓晔认为,反垄断法作为一部规范国家经济秩序和市场秩序的基本法律制度,将对我国经济生活和各个经济领域产生重要影响。但是,另一方面,因为我国经济转型的任务尚未彻底完成,政府和企业的反垄断意识还比较淡薄,再加上反垄断法本身有很多不足之处,我国反垄断初期执法面临很多挑战。
王晓晔此前也就此发表过不少文章。她认为,我国反垄断执法的最大挑战来自人们对这部法律立法目的的认识。反垄断法第1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这说明,反垄断法的直接目的是预防和制止垄断,保护市场竞争,最终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率,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经济运行效率或者经济效率一般被理解为资源配置效率和生产效率。市场竞争必定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也可以提高企业生产效率,这两种效率都会造福于社会,提高消费者的福利。然而,社会公共利益则是一个比较有争议的概念。字面上讲,社会公共利益不是个别人的利益,也不是个别集团的利益,而是一种普遍的和社会的利益。但是不管如何解释,社会公共利益都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从而也是一个比较灵活的概念。
此外,反垄断法第15条和第28条都规定,当事人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理由,要求垄断协议或者经营者集中得到豁免。“然而在实践中,哪些企业最有可能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从反垄断法得到豁免?显然主要是国有大企业。当然,由于我国当前处于经济体制转型时期,立法者确有必要考虑很多问题,一部法律有多个甚至相互冲突的目的是可以理解的。但这种情况下,人们势必会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即在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哪一个政策应当优先。”王晓晔认为,出于反垄断和保护市场竞争的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应当批准可能导致垄断或近乎垄断的企业并购,因为这种并购会损害消费者的选择权,总体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王晓晔指出,颁布反垄断法不过是我国反垄断立法刚刚进行的第一步。反垄断法作为一个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法,需要很多相关的配套法规。例如反垄断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但何谓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这就需要法律解释。总之,在反垄断法非常原则的情况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控制经营者集中等诸方面都需要释义性配套法规或者指南。可以想见,国务院即将建立的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在这些方面任重而道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