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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将成为《反垄断法》生效后的第一个被告

2008-08-04 09:01:02  作者:  来源:《东方早报》  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
简介:仔细分析,在被构想成“第一个被告”的行政性垄断企业中,主要是铁路、电信、石油等几大行业的国有垄断企业。除此外,对于通过并购等方式实现的垄断,也就是《反垄断法》所规定的经营者集中等行为,都没有明确规定。

  《反垄断法》已于8月1日正式生效。对于这部历经13年、有着“经济宪法”之称的法律,无论是经济界还是一般公众,都对它期望甚高,纷纷猜测谁最有可能成为《反垄断法》的第一被告。近日的一份网络调查显示:60%以上的公众希望行政性垄断企业能成为“第一个被告”;而在中国可能遭受到反垄断诉讼的跨国巨头中,微软是呼声最高的一个。这从侧面显示出民众长久以来对这些行政性垄断企业和跨国巨头的垄断行为的不满。

  仔细分析,在被构想成“第一个被告”的行政性垄断企业中,主要是铁路、电信、石油等几大行业的国有垄断企业。像退票收取20%的手续费、列车上高价出售饮料食品等不公平的现状,只有在高度垄断的铁路行业才会出现。而电信公司的手机漫游费、入网费等,也是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映。此外,两大石油公司利用自己从原油的开采和进口一直到下游的批发和零售的垄断特权排挤民营油企,都是一种垄断行为。

  至于微软,虽然不是行政垄断,但多年来利用自己在操作系统的技术优势,捆绑办公软件、多媒体软件和MSN,在国内形成“全民都用Windows”的垄断局面。另外,微软长期拒绝开放源代码,并在中国常年维持比美国本土更高昂的价格体系,也是滥用技术和市场优势的垄断表现。

  反垄断的精髓就在于反这种滥用垄断地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而上述被民众普遍认可的“第一个被告”,不管是行政垄断也好,市场垄断也好,或者技术垄断,只要滥用了其垄断地位,就应该用法律的武器予以制裁。

  但现在的问题是,当我们真用法律去限制这些垄断行为时,会发现很困难。原因就出在《反垄断法》本身有着很大的缺陷。以微软的垄断为例,虽然《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几种行为,如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等,然而,如何来界定无正当理由,又如何对微软在操作系统方面销售捆绑软件、不开放兼容接口等做法取证,还存在许多困难。另外,《反垄断法》对技术垄断也界定相当模糊,如果没有有力的证据,那么对微软是否利用技术进行垄断的判定将变得非常复杂。

  反垄断的诉讼案一般要耗时几年,对于弱小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而言,是很难打得起这种费钱费力的官司的,所以,在反垄断方面即使已经非常有经验的西方,也是由政府出面作为反垄断的发起人。鉴于《反垄断法》的配套实施细则还未出台,有关反垄断的组织架构也还未理顺,要想短时间内获得实质效果,恐怕是不现实的。

  对管制性产业和行政垄断问题,尽管《反垄断法》有专门规定,严格禁止这类企业的垄断行为,但是,《反垄断法》却把对此类企业的竞争监管的权力赋予给了相关部门法律和机构管理,而不是由其先行调节,这就使国企的垄断行为非但不受《反垄断法》的制约,反而还要受到行业法的法律保护。另外,虽然《反垄断法》也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但却对滥用行政权力的法律后果交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这实际是把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管辖排除了,使《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起不到应有的约束作用。

  正因如此,我们看到,在《反垄断法》实施前夕,许多跨国公司忙于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以免被竞争对手抓住把柄,触犯《反垄断法》;而国内上述几大行业的垄断国企,反而气定神闲,原因就在于它们认为《反垄断法》目前不会对其构成威胁。

  除此外,对于通过并购等方式实现的垄断,也就是《反垄断法》所规定的经营者集中等行为,都没有明确规定。而如何在不伤及国内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情况下,做到对内对外公平一致,其协调工作也相当困难。

  由此来看,公众的愿望虽良好,但他们所希望的“第一个被告”恐很难成为现实。当然,实施有困难不等于反垄断就不要了。任何一部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都有一个过程,对于《反垄断法》来说,要想尽早起作用,当前要做到,一是尽快出台有关配套措施,使反垄断有法可依;二是收集、整理案例,并对“垄断”行为做出明确界定,使具体的反垄断操作“有例可依”。只有这样,《反垄断法》才能切实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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